台灣實瞳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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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責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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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責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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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據法及管轄
本聲明之解釋與適用,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如因本聲明發生任何爭議,雙方應先進行友好協商,如協商不成,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警語
  • (一) 配戴一般隱形眼鏡須經眼科醫師驗光配鏡取得處方箋,或經驗光人員驗光配鏡取得配鏡單,並定期接受眼科醫師追蹤檢查。
  • (二) 本器材不得逾中文說明書建議之最長配戴時數、不得重覆配戴,於就寢前務必取下,以免感染或潰瘍。
  • (三) 如有不適,應立即就醫。
  • 衛部醫器製字第 004902 號 衛部醫器輸字第 030768 號
  • 衛部醫器輸字第 030769 號 衛部醫器輸字第 030765 號
  • 衛部醫器製字第 005147 號 衛部醫器製字第 006981 號
  • 衛部醫器製字第 004780 號 衛部醫器製字第 004795 號
  • 衛部醫器製字第 006209 號 衛部醫器製字第 006143 號